2010-09-16

經常謬誤的馬道立站於高牆一邊  

相信馬道立再不會被上一級的法庭批評他的判案邏輯是謬誤重重(Unsound),因為他已經貴為香港終審法院之首,是所有法官的上司,而他的喜惡足以影響所有在法律界搵食的律師的專業生計。筆者深信全港的法律界中人,也不會直斥馬首席的法律思維謬誤,懂法律而不在法律界謀生的筆者恐怕是唯一的例外。

筆者講法律與政治都是以批判為出發,對所有公眾人物皆苛刻,已經是歷史悠久的事。李國能上任第一天,筆者就叫他早點退休,恭喜他放下擔子了。

李國能的十三年做得實在差,但不用擔心,他會有一個他支持、但比他更差的接任人馬道立,所以他最後一件工作(找接班人)也是差的。在七百名合資格的法官中,竟然選了一個他曾經批評法律分析謬誤的人,他就算沒有推薦的責任,恐怕也逃不掉明哲保身、不出頭做醜人加以阻止的責任。七百名法官選不上,有三個比他更好的法官拒絕接受任命,說明了什麼?這說明了他的任命不是要為法律的精益求精、減少謬誤而努力,而是要將香港的高院制度弄得更政治正確。

法律分析曾遭同業狠批

馬大人十年間就由普通法官升上終極首位,不是他法律「叻」,不是他正直,而是正好相反。不言而喻,比他合適的人要麼是被勸退,要麼就是不願在中共的無形壓力影響之下當法官,李國能就是先例。怕熱的人遠離廚房,是人之常情,馬道立不但不怕熱,而且喜歡,因為他有份為廚房加熱。認真地說,不是筆者想效法革命家雄仔的行為,有理無理先指罵侮辱名人,以求標奇立異,批評馬道立的裁決理據有明顯謬誤的,一前一後最少有七位終審庭大法官,七人包括了李國能與國際友人法官的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 NPI)。這兩位有份參與2004年法輪功人在中聯辦外示威被控阻街、襲警與阻差辦公的終審庭判決(FACC No.19 of 2004)。

筆者在本欄6月30日評論終審庭在推翻馬道立主理上訴庭裁決(維持林炳昌有罪)的文章已經介紹,五位大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烈顯倫與紀立信)在判詞中批評馬道立的法律分析謬誤,當中三人(包、陳、李)原來有份審2004年的法輪功上訴案,於是他們已經是第二度批評馬道立謬誤的了。

王永平在上星期三亦談及此案,指馬道立在上訴庭主理上訴之時,已經推翻阻街的罪名,似乎他也不是那麼差勁。但未知平叔有否留意終審庭雖然支持馬的裁決,但不支持他的理據。馬在判詞中引用《公安條例》為依據,上訴庭直指莫名其妙,因為控辯雙方也無依此為據作過爭辯,馬道立是自作聰明(We are respectfully unable to support that approach)。終審庭直指公安問題在本案是離題(not releva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esent case,見第三十五段)。

法輪案反映欠缺人權意識

馬道立用了大量篇幅支持阻差辦公與襲警兩條罪名。馬的說法是,警方當時雖然違法執法,但不影響法輪功學員抗拒因而犯法的事實,因為兩者無關(Factually and logically, no nexus between…)。馬認為,就算警員對他們非法逮捕(unlawfully arrested),法輪功學員亦無權抗拒警方的行動。
再次,終審法官直指這是謬誤的理據(With respect, this argument is unsound)。終審庭指任何干涉個人自由的理由,皆必須是合法的。公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這是普通法固有的原則。法庭引用《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指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非法搜查,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馬道立何止思維謬誤,根本是欠缺基本的人權意識!馬道立另一「偉大」判案,是有關2003年2月八十名法輪功學員被入境處無理拒絕入境,引發出「黑名單」質疑的司法覆核。此案被視為外國觀察香港司法能否獨立、能否在壓力下捍一國兩制。今年5月4日,上訴庭在馬道立主審下駁回法輪功的上訴。馬官用了六十頁篇幅詳述入境處在法院審理期間種種不坦白、不誠實及銷毀監察名單等惡行,但卻判政府勝訴;判決書中說入境處勝訴是極度幸運(extremely fortunate)。這恐怕不是幸運,是政府底下支持馬大人當終審首席所獲得的善意回報。

由於法輪功學員來自台灣,台灣媒體的評論正是直指法官沒有道德勇氣將港府判輸,香港已經沒有兩制,只有一國!

筆者在6月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在民間電台的違憲上訴案中,馬道立判其敗訴。在廉署大搜七間報館,《星島日報》拒絕並司法覆核勝利;在廉署的上訴審理中,馬道立以技術理由拒絕廉署的上訴,但強調是廉署當日搜查報館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的做法完全合理,如果上訴庭有權處理案件,會判廉署獲勝。

紀錄不會騙人,事實已經很清楚,在高牆與雞蛋之間,馬道立是會堅定地站在高牆一邊的人。香港司法制度已經進入黑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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