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7

台灣風景線:扁夫婦罪成與司法改革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涉嫌貪污案共四件,其中龍潭購地案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二十年,三審本月四日判決二人各十一年徒刑定讞,扁立即發監執行,吳因長年癱瘓,法務部還在商議如何執行中。陳所享有的前總統特勤保護、總統退職金以及其他特權也立即撤除。
但是,扁家五口以及涉及二次金融改案的所有二十一名被告,本月十一日一審宣判全部無罪,令人跌破眼鏡。理由是總統職權沒有管到金融改革這部份;而且也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那些送給扁珍的錢的金主們都說是政治獻金。


讓人看見官商嘴臉
一般民眾不懂法律,但不免產生常識性的疑惑,如果美國金融界的大富豪們送好幾千萬美金給奧巴馬夫人,就算找不到對價關係,奧巴馬會沒事嗎?當事人都沒罪嗎?老百姓和輿論界會算了嗎?官員拿錢就不對,不管有沒有對價關係,否則金主們為甚麼不給你我巨款,只給他們巨款?就算沒有對價關係,權力關係也是對價關係的一種,怎能縱容這種現象?小警察、小公務員拿個五百一千的,又是坐牢又是罰款,總統夫人一開口就上億,竟可無罪,豈非「竊國者侯,竊鉤者誅」?
台灣的貪官奸商何其奸巧,會留下影音及書面證據給人活逮嗎?以為他們是白癡嗎?總統或夫人或上級只需暗示、提醒,下屬一點就透,馬上辦妥,哪裏去找證據?否則國泰蔡家行賄四億;元大馬家行賄二億,結果國泰整併了世華銀行,元大整併了復華銀行,難道是巧合?他們都說是政治獻金,能讓人相信嗎?無罪判決就是鼓勵大官大貪,小官小貪,只要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一切OK。
法官的判決是按照法條和證據做出來的,或許依法的確沒罪,那麼就是法律出問題了。本案就算不違法,但卻違背人民的常識與邏輯以及一般的倫理道德認知。
這件案子雖判眾人無罪,但絕非證明那些人是清白的,無辜的、被寃枉的,而只是證據不足。辜家、馬家、蔡家的賄賂行為,以及扁家貪婪的收賄行為,都讓人看見官商勾結圖利的醜惡嘴臉。
扁家身上背有四大案,要全身而退絕非易事。二次金改案就算三審都無罪,也躲不過其他尚未判決的案子:國務機要費案和南港展覽館案。奇怪的是,龍潭購地也非總統職責,沒有對價關係,為甚麼金改案無罪,龍潭案有罪?兩種天差地別的判決說明了我們法官見解的差異;而同樣性質的案件有很大不同的判決,也應該是司法改革的對象之一。


反貪法變無牙老虎
立法委員擔心反貪法訂得太嚴將會妨礙他們搞錢,甚至被判刑,因此涉及反貪的法條都開了若干後門,故意放水、留漏洞,以備不時之需。像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新加坡、香港、英國等都是廉政署官員可以隨時調閱官員及家人的存款,發現異常即可偵訊並要求該官員解釋來源;解釋不清即可依貪污罪起訴。台灣立委最怕這一條,故意懶驢打滾多年,就是抗拒。直到扁貪污案之後,全民憤怒立委的無恥,立委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通過,但閹割成公職人員只在被以貪污罪起訴時,才可調查財產。於是此法就變成了無牙老虎,完全喪失貪污嚇阻力。所以,台灣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必須配套把立法改革也同步進行,才能完善整個防貪架構。

卜大中
台灣《蘋果日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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