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4

兼職行會成員流弊難防 ~信報社評

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承認漏報利益,未按規定填報二月及四月購入十九個物業及樓花單位;劉皇發 向公眾致歉,但強調只是疏忽,不存在隱瞞問題。身居權力中心的要人漏報利益並不罕見,後果則可大可小,即使是疏忽,但在公眾眼中這些行徑可能涉及不誠實, 或利用在行政會議預聞機密之先而做買賣牟取私利,凡此種種,都會對政府的聲譽和公信力造成打擊;正如本報鄭經翰先生在昨天的專欄中表示,劉皇發的最佳「道歉」方式,是盡快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位,以免事態擴大令政府更加難堪。

特 區政府有清晰的「申報利益」制度,出問題的話,往往是因人的原因而非關體制;可是,自推行問責制之後,政策決定權由公務員轉移至一批問責局長手中,他們有 不少來自私人機構,或身繫各種商業利益,故此立法會就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利益制度作出了更嚴格的規限(見○九年十月十九日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會 議),這是政制邁向更高透明度、更有問責性的合理發展。在政治問責制面世前,政府的決策權操在英國人派來的公務員及本地政務官手中,他們受公務員條例約 束,且本身是職業公僕,基本上不會參與商業活動,利益申報的問題比較簡單;當年行政局只屬港督的顧問,可以直接向港督及高官面陳意見,出謀獻策,但決策權 不在行政局議員手中—當然,在行政局內可以得知各項政策醞釀及取捨的來龍去脈,同樣有機會利用消息圖利;但當年的政治架構,行政局是公開的建制派和保皇 「黨」,所有成員都要在公開場合為政府政策護航,發揮非官守議員作為民意領袖的重要角色,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能參與權力中心會議得知各種重要訊息而有 各種有形無形報酬,也許就是要公開為政府政策「站台」的「報酬」!


問責制誕生後,部分決策官員來自民間,有些更在商界有豐沛人脈,官商關係 及如何確保問責官員班子的廉潔奉公及不會借內幕消息圖利,就成為了政府的新課題。與此同時,權力和權責的分配亦起了變化—問責官員既由行政長官一手挑選, 他們又操決策大權,其組成恍如外國政府的內閣,本身就是行政長官的最高顧問和施政同僚,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能否做到是另一回事),由全體問責官員組成行政 會議,應該是順理成章、最合「邏輯」的體制,我們當年就此提出建議,也成為了董建華建立第一個問責班子政府時的結構。到了○五年董建華因「腳痛」提早離 任,接替他的曾蔭權返回舊制,重召一批非官守成員進行政會議並成為主力,問責官員反而只按「需要」列席;這是港英年代的體制模式,並無對與錯的問題,可是 這一改,卻衍生了連串問題—問責官員是全職工作,故此在投資或利益跟其公職有利益衝擊時,行政長官可以要求有關官員放棄或在指定時間內凍結任何投資交易, 甚至把有關投資/利益交由他人全權託管,這是較嚴厲的規限,目的在盡量提高政府的公正廉潔形象;行政會議內的非官守成員則有所不同,他們只是兼職性質,本 身大多有正業,政府因此不能規限他們從事投資活動;結果在利益申報問題上,行政會議內出現了兩套準則,兼職的非官守成員較寬、問責官員較嚴;權責不同,寬 嚴自應有別,但在建立政府公信力及嚴格執行避免利益衝突的規條時,給予兼職行政會議成員較多投資及從事商業活動的自由,政治風險自然較高,更根本的問題 是,現在絕大多數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在爭取議會支持及為政府政策背書上,都恍如「隱形人」,公眾幾乎完全看不見他們的身影。在新的問責政治文化底下,兼職 從政的空間已所剩無幾,因兼職而從事各類投資活動,結果只會是議員贏錢,但政府卻輸了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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